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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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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宿迁市档案馆是我市综合性国家档案馆,为进一步丰富馆藏资源,优化档案门类结构,全面反映宿迁的历史面貌和发展面貌,不断满足社会各界对档案服务的需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》、《宿迁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要求,我馆特向全市各单位、社会各界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门类、各载体的档案资料,特公告如下:

一、征集范围

1.建国前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圣旨、诏书、敕令、手谕、奏折、嘉奖令、委任状、公报、告示、往来文书、印章,各种族谱、家谱、墓志、碑文、契约、证照、货币、证券、票据、报纸、传单、照片、奖章、旗帜等。

2.历代编修的地方志、水利志、资源志、人物志等。

3.建国前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、电报、照片、印章、报纸、刊物、图书等。

4.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著作、笔记、书信、日记、讲话稿、照片、录音、录像以及后来撰写的有关本地区革命斗争的传记、回忆录等。

5.各级领导人来宿迁视察的照片、影片、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、录像、光盘、实物等。

6.宿迁籍或曾经在宿迁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、专家、学者、文学家、艺术家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、战斗英雄、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(军)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、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、笔记、论著、艺术作品、印刷出版物、证书、奖品、照片、音像、实物等。

7.文艺工作者、书画家创作的反映宿迁情况的小说、散文、诗歌、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。

8.我市各行业、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、省政府表彰的先进模范或标兵等奖杯牌匾文字材料、声像资料等。

9.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件、历史变迁、地质地形、水文气象、物产资源、自然灾害和风土民情、民族宗教、方言谚语、奇闻轶事等各种文物、地图、照片、报刊、书籍等。

10.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、城市建设、农村发展等历程的文字、照片、录音、录像、实物等。

11.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的国家级各项荣誉证书、奖牌等实物。

12.本级国家机构、组织在政务活动、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。

13.反映宿迁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、照片、录音、录像等。

14.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。

二、征集方法

(一)无偿捐赠。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,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。凡捐赠进市档案馆的档案资料,经过鉴定后由本馆永久保存。

(二)暂借复制。个人不愿捐赠原件,本馆可以提供复印(复制)服务,复印(复制)后原件归还本人,复印(复制)件在本馆保存。

(三)寄存保管。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、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,经本人同意,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,代为保管。寄存期间,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所有人,本馆不收管理费,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,寄存者凭存单可免费随时借阅。

(四)有偿征集。市档案馆向档案资料持有者征购档案,拟征购的档案必须经鉴定,其价格由市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持有者双方协商确定。具体征集方法由持有者和宿迁市档案馆协商确定。

三、其他说明事项

(一)凡向本馆捐赠、提供复制、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,对其档案资料服务享有优先权,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宿迁市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颁发荣誉证书。

(二)提供的照片须清晰,尺寸不限,黑白、彩色均可,可以是一张或者一组。附简要文字说明,注明拍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照片记载的事件、人物姓名、照片背景等,同时说明照片是原件还是翻拍、扫描件,谢绝提供创意照片。

(三)有捐赠、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宿迁市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,也可以采取信函、电话等方式与我馆联系,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,协商相关事项。

四、联系方式

地址:宿迁市太湖路69号档案综合楼

联系人:费超

联系电话:0527-84368455

邮编:223800

宿迁市档案馆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向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资料!

宿迁市档案馆

2016年4月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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