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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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机关于2016年9月2日,对你(单位)作出宿环罚字〔2016〕68号行政处罚决定,并于2016年9月 8日送达至你公司。
因你(单位)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现催告如下:
1.你(单位)履行本机关宿环罚字〔2016〕6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期限为2016年9月 23日前。但你单位直至2017 年3月31日仍未履行。
2.履行义务的方式: 缴纳罚款十万元。
3.你(单位)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你(单位)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宿迁市环保局法规处(地址:宿迁市宿城区平安大道68号411室)陈述和申辩。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
宿迁市环境保护局
2017年5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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